有的由立案庭立案,行政庭审查并负责执行。
[6]西塞罗:《论法律》,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7]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峰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王定华:《古代宪法概念变迁之中西比较》,载《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第4期。
张晋生,秦洁:《从宪法的起源看宪法的本质》,载《理论界》2006年第6期。有的事情涉及私人利益。强者还没有开始欺凌弱者,贪心的人还没有把东西藏在一边以便囤积起来据为己有,竟至断绝他人的活路。另有斯巴达人全体大会。无论如何,Politia既出,便不死亡,后人不断使用之。
请注意,本段终于用constitutio一词表征宪法,但它特指混合宪法。西塞罗为何要弃politia一词不用而造如此多的新词表示宪法?可能的回答一:为避免让人对politia一词与拉丁文中的固有词impolitia一词的关系发生错误联想。吉德仁等案[最典行2003-4]终审判决指出:该项免交规费的规定,是针对公交总公司这一特定的主体并就特定的事项即公交总公司在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是否要缴纳交通规费所作出的决定,《会议纪要》的上述内容实际上已直接给予了公交总公司在规划区内免交交通规费的利益,不应认定为抽象行政行为。
同时,潘冬明等案[最参行第53号]判决认为,程序处置行为导致行政程序终结的,也可以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为自然人但有多个的,用等说明。(16)它区别于实体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本身并没有法律效果。最高法院认为,垫江县政府文件内容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北苑小区的全部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
行政不作为的实质,是相对人的请求权、参政权没有获得实现,或其他权益受到损害。(7)张尚鷟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3—175页。
四川蜀威案判决认为:被告把参加清理检查金堂县审计市场会议的同志发表的意见,加以归纳整理而形成的会议纪要,并非是被告单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所期望获得的法律保护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判决中称为强制或执行效力。(32)其中,维持现状说认为,行政不作为是维持现有法律状态不变的一种行政行为。(14) 行政主体的意思尚未表示于外部,与内部行政行为不能等同。
高大庆案[(2006)奉行初字第3号]裁定书认定:被告宁海县人民政府专门就吉山村和铁江村部分村民扣留原告高大庆浙宁采103采沙船一事召开协调会,会后形成了(2005)16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事后原告高大庆向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查阅该会议纪要,但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提供与原件内容不一致的(2005)16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给原告。(26)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主体驳回当事人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及相应的不作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置行为。焦志刚案[最典行2006-10]和夏鸣案[最参行第42号]判决都认为,被告对前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和改变,构成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3)[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3页。这是指行政主体承诺在相对人完成某种行为后给予奖励或利益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进一步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把问题推给法院,并非问题不存在,因为法院也需要理论和法律规则。
正如埃利希所言:尽管人类生活本身并非都是在法庭前上演的,但在20世纪初将司法判决引入现行法的阐释之中,这被认为是一项开拓性的创新。根据范元运等案[最参行第29号]判决,这类多阶段行为中的各个行为是独立的,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按照行政主体的行为有没有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权利义务来认定。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糖烟酒公司案原告先后提出过三次申请,被告也先后作出了三次拒绝。桐梓农资案[最典行1995-4]终审法院就认定,经县工商局检验后,一审被告再次对原告的化肥进行检验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是重复处理。(15)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救助和行政调查等,构成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或者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根据陈宁案[最参行第19号]等判例,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内、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所要解决的是该行为是否可诉。根据陈莉案[最典行2003-1]判决,查封、扣押等即使是实力行为,事后得到法律上追认的,视为法律行为。
法律效果 引言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要件,是指只有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不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作者简介:叶必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特定或不特定相对人或事件的区分标准,我们已经对此作了探讨,那就是适用范围兼适用时间标准。由于该报告需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内容尚未最终确定,对赖恒安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该行为属不成熟的行政行为。
程序行政行为系指,为实现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所采取的步骤和形式等行为,旨在解决该行政行为采取什么步骤、遵循什么时限、采用什么形式等问题。南充源艺案[最参行第73号]裁判要旨指出:送达是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处罚告知书未予送达行政相对人,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仅仅向当事人出具罚款证明,且未向当事人告知前述必要内容,致使当事人无从判断。尽管它具有重要的行政法意义,但许诺并非一定要定位为行政行为。
例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4)[法]莫里斯?奥利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上册),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478页。
监督检查执行中,以实力行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也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五、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效果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法律效果,一般必须是该具体行政行为设定、变更、消灭或者确认的,并期待法律保护的权利义务。
(23)前引(12),沃尔夫等著书,第143页。上述内容的效力只适用于北苑小区旧城改造范围的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对象,不能反复使用,一旦北苑小区的拆迁工作完成,该通知即失去其效力。
如德国学校对课堂作业的批改、为取得毕业证书进行的单科成绩评定、国家考试的考卷评判都不构成独立的权利,但中学毕业考试或为取得中学毕业证书而进行的单科成绩评定却被视为具有独立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17)我国学者为了使程序行政行为理论能够成立,又创造了程序权利义务的概念。行政主体的意思尚未表示于外部,是相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而言的。
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要求,意味着没有表示于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不存在。再次,李国飞等案[最参行第43号]裁判要旨指出: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对该类事故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时,如该调查结论依据不足或没有明确结论,则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此时该调查结论具有可诉性。
(18)参见前引(12),沃尔夫等著书,第28页。本文所使用经学者编写的案例,均注明文献出处。
(24)与学说相适应,我国实务上也有不同认定。(28)参前引(12),沃尔夫等著书,第31页。